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徕木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2016-11-04
徕木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主体:由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如根据询价结果,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超过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的,公司将相应减少新股发行数量
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3,009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股票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6.75元
发行后总股本:12,035万股
发行日期:2016年11月7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11月3日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方培教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培教控制的贵维投资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静、朱小海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四、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朱新爱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五、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沈建强、杨小康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六、股东海洋创投、邢晓华、中和春生、久奕股投、科鑫领富、杨旭明、久奕睿投、星通创投、桥石投资、张辉阳、陈小立、赵振江、鲍建军、赵建军、袁建芳、楼惠军、朱利书、朱晓佼、周锦君、吴新华、丁秀兵、陆卫星、王良桂、陈顺才、彭超、李凤、刘真、杨海玲、茅建华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七、股东上海科投(SS)、李文亮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八、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方培喜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九、股东方永涛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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