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19
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不超过1,495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公司现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2.07元
预计发行日期:2016年9月21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5,977.9215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文谟统、文建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禁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作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亲属,公司股东文秀兰、邹宏波、王继胜、王欣、王荣、王春、唐万干、唐莉华、朱俊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继胜、吴际发、张富厚、欧如国、文勇、蒋青春、朱俊仕、毛伯海承诺: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4、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欧如祥、李榜春、李淑美、李辉秀、余波、李兵、王宗武、邹勇、刘志军、王华权承诺: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5、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黄益民、缪炯承诺:自受让重庆建兴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公司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6、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兵、张利、韩冰、李景斌、王国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7、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中贸粮油总公司、大竹县电力公司、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四川省名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8、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国资产权【2012】75号),同意公司国有法人股东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中贸粮油总公司、大竹县电力公司、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92.6628万股、24.3738万股、20.2765万股、12.1869万股国有法人股在本次发行后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中贸粮油总公司、大竹县电力公司、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禁售期义务。如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少于1,495万股,则上述各方需转持股份数额将根据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文件进行调整。
9、股份追加锁定期承诺:为了体现发行人股东对于公司长期成长的信心,公司股东文谟统、文建树、欧如祥、王欣、王荣、王春、邹宏波、王国华、李榜春、韩冰、毛伯海、文秀兰、王继胜、李淑美、李辉秀、唐万干、吴际发、朱俊仕、唐莉华、欧如国、蒋青春、张富厚、张利、余波、李兵、文勇、李景斌、王宗武、吴兵、邹勇、刘志军、王华权、达州市中贸粮油总公司、大竹县电力公司、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承诺:如发行人股票经核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人/本单位所持股份的20%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流通之日起10年内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系统予以锁定,并不通过任何交易途径向他人转让、不委托他人进行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公司股东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发行人股票经核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人/本单位所持股份的10%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流通之日起10年内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系统予以锁定,并不通过任何交易途径向他人转让、不委托他人进行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发行人主要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文谟统、文建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无论是否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均延长二十四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持股票在延长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2、公司股东王欣、王荣、王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50%;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50%。
3、公司股东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75%。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王继胜、蒋青春、吴际发、张富厚、欧如国、毛伯海、文勇、朱俊仕承诺:在法定禁售期过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自身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违反上述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相关人员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相关人员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3)相关人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处取得的现金红利。
上述人员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