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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德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2022-04-11
瑞德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2022年1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05号文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内容如下:
  1、同意瑞德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瑞德智能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瑞德智能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35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瑞德智能”,股票代码为“301135”,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22,571,574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2年4月12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4月12日
  (三)股票简称:瑞德智能
  (四)股票代码:30113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195.2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48.8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257.1574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938.0426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65.7285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汪军,就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自瑞德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德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瑞德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瑞德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瑞德智能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10月1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德智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担任瑞德智能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德智能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瑞德智能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瑞德智能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德智能股份。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相关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德智能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德智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瑞德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2、在前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执行,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保证瑞德智能持续稳定经营,不协助瑞德智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任何方式违规减持瑞德智能股份。
  3、若瑞德智能因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瑞德智能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瑞德智能股份。
  本承诺中的“发行价”指瑞德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2、黄祖好、潘卫明
  黄祖好、潘卫明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并担任其董事,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自瑞德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德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瑞德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瑞德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瑞德智能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10月1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德智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担任瑞德智能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德智能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瑞德智能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瑞德智能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德智能股份。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相关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德智能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德智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瑞德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2、在前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执行,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保证瑞德智能持续稳定经营,不协助瑞德智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任何方式违规减持瑞德智能股份。
  3、若瑞德智能因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瑞德智能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瑞德智能股份。
  本承诺中的“发行价”指瑞德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3、佛山瑞翔
  佛山瑞翔作出如下承诺:
  “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自瑞德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瑞德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瑞德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相关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公司持有的瑞德智能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前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执行,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不协助瑞德智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任何方式违规减持瑞德智能股份。”
  4、尤枝辉、弘德恒顺
  尤枝辉、弘德恒顺作出如下承诺:
  “1、自瑞德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德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瑞德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相关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德智能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5、叶辉
  叶辉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持有的瑞德智能1,520,000股份中:
  (1)1,320,000股股份自瑞德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德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瑞德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200,000股股份自瑞德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德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瑞德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相关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德智能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6、美的投资
  美的投资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瑞德智能的上市申请在本企业对瑞德智能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被受理的,本企业在瑞德智能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德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瑞德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瑞德智能的上市申请在本企业对瑞德智能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被受理的,本企业自瑞德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德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瑞德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7、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自瑞德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德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瑞德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相关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德智能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8、控股股东、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汪军、黄祖好、潘卫明、孙妮娟、路明、毕旺秋、方桦、梁嘉宜作出以下承诺:
  “本人愿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对于已作出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第(十)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二)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一)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发行人选择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第一套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已于2021年9月7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或“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2022年1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05号文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0,195.20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2,548.80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
  4、财务指标:
  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公司选择上市规则规定的第一套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根据众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度和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776.08万元和6,550.39万元,合计11,326.47万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第一套上市标准。
  5、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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