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5
英利汽车:英利汽车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不超过149,425,316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预计发行日期:2021年4月2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494,253,157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开曼英利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鸿运科技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上述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期的限制。
4、如本公司违反本部分有关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公司因违反承诺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冻结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剩余股份,并可扣留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用于抵作本公司应交给发行人的违规转让所得,直至弥补本公司应上交的违规转让所得。
5、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届时本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6、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须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应符合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若本公司违反本部分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则本公司因违反承诺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冻结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剩余股份,并可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用于抵作本公司应交给发行人的违规转让所得,直至弥补本公司应上交的违规转让所得。
上述承诺符合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启彬、陈榕煖、林上炜、林上琦、林臻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上述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或以股权激励形式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期的限制。
4、在前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届时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1,000股时不受前述转让比例限制;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如本人违反本部分有关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因违反承诺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冻结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剩余股份,并可扣留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用于抵作本人应交给发行人的违规转让所得,直至弥补本人应上交的违规转让所得。
上述承诺符合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
(二)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银河投资、中信投资、金石智娱、海通投资、胡桐投资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自本单位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准日)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所持有上述股份。
2、本单位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期的限制。
3、如本单位违反本部分有关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单位因违反承诺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前述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冻结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剩余股份,并可扣留应付本单位的现金分红,用于抵作本单位应交给发行人的违规转让所得,直至弥补本单位应上交的违规转让所得。
上述承诺符合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