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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力日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2021-03-02
同力日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12,6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4,2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本次发行未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预计发行日期:2021年3月10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6,8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李国平、李腊琴,实际控制人为李国平、李腊琴、李铮、李静,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为丹阳日升、丹阳合力。
1、控股股东李国平、实际控制人李国平、李铮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若在锁定期满2年内减持的,本人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
(6)如因本人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实际控制人李腊琴、李静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丹阳日升、丹阳合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本人/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2年内减持的,本人/本单位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在本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
(5)如因本人/本单位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本单位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宜安投资、孟林华、曦华投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王锁华、吴军华、杭和红;副总经理李国方、马东良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2年内减持的,本人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
6、如因本人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本单位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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