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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20-08-03
晨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393号”批复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32号”文批准,证券简称“晨光新材”,股票代码“605399”。本次发行的4,600万股将于2020年8月4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年8月4日
(三)股票简称:晨光新材
(四)股票代码:60539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8,400万股(发行前总股本13,8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6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600万股
(八)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九)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丁建峰、虞丹鹤、丁冰、丁洁、梁秋鸿,控股股东建丰投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诺贝尔和晨丰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丁建峰、丁冰和梁秋鸿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皓景博瑞、晨阳投资、挚旸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荆斌、徐国伟、葛利伟、徐达理、孙志中、乔玉良、虞中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担任董事的荆斌、徐国伟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乔玉良、虞中奇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所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
1、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相关主体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自动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2、本人(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发行人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发行人的,发行人有权将应付其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发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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