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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2018-06-19
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及公开发售股数:8,800.00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50,00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利忠、张文娟、张震豪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所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动或意向。为持续分享发行人经营成果,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意向。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除前述锁定期外,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张利忠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持股5%以上、同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股东正达经编、乾潮投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所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动或意向。为持续分享发行人经营成果,本公司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意向。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公司暂停转让本公司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杭州鼎晖新趋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对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三年进行增资扩股持有的新增股份,自发行人上述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即2016年6月30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本企业所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动或意向。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海宁象屿瑞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宁瑞东启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宁瑞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海宁瑞东海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动或意向。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董事及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戴建康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所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除前述锁定期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动或意向。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章竞前、金治明、张健、钱其峰、陈建军承诺:本人于2015年12月22日与发行人签订《认购协议》,约定认购发行人增发的股份,本人承诺自该等新增股份完成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此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本人所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除前述锁定期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监事褚建新、叶莉、钱鹏飞承诺:本人于2015年12月22日与发行人签订《认购协议》,约定认购发行人增发的股份,本人承诺自该等新增股份完成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此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核心员工肖育辉、施雪萍、潘伟戢、雷阳、徐国华、裘永恒、花罡、姚戴凤、朱晴峰、谭贤友、沈千红、潘程强、张建琴承诺:本人于2015年12月22日与发行人签订《认购协议》,约定认购发行人增发的股份,本人承诺自该等新增股份完成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此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余所有股东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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