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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三联: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
2017-09-22
哈三联: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592号)同意,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哈三联”,证券代码为“002900”。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5,276.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17年9月22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公司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内外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目前不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未披露重大事项,公司近期不存在重大对外投资、资产收购、出售计划或其他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计划实施,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6月份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7)第007606号)。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6月30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资产总计 121,956.85 116,618.81 105,292.42 97,046.22
负债合计 38,473.76 35,801.43 32,495.32 36,130.26
所有者
权益合计 83,483.09 80,817.38 72,797.10 60,915.96
其中:
归属于
母公司
股东权
益合计 83,483.09 80,817.38 72,797.10 60,915.96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年1-6月 2016年度 2015年度 2014年度
营业收入 38,195.04 76,087.21 72,201.65 68,152.14
营业利润 12,209.04 19,775.19 18,693.70 16,357.02
利润总额 12,169.51 20,912.62 19,798.43 17,449.58
净利润 8,107.88 17,518.28 16,630.14 14,698.36
其中:
归属于
母公司
所有者的
净利润 8,107.88 17,518.28 16,630.14 14,698.36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年1-6月 2016年度 2015年度 2014年度
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3,227.70 23,118.35 20,085.00 11,631.08
投资活动
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4,327.96 -10,779.74 -14,218.69 -13,606.58
筹资活动
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1,516.98 -6,640.61 -6,909.94 3,058.27
现金及
现金等价物
净增加额 -2,617.24 5,697.99 -1,043.63 1,082.78
(四)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6月30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流动
比率 1.34 1.25 1.24 1.12
速动
比率 0.88 0.92 0.80 0.73
资产负
债率
(母公
司,%) 28.07 23.48 25.96 33.86
资产
负债
率(合
并,%) 31.55 30.70 30.86 37.23
应收
账款
周转率
(次) 3.53 8.54 7.83 7.04
存货
周转率
(次) 1.23 2.97 2.63 2.79
无形
资产占
净资产
的比例
(%) 0.11 0.09 0.07 0.06
每股
净资产
(元/
股) 5.27 5.11 4.60 3.85
项目 2017年1-6月 2016年度 2015年度 2014年度
息税
折旧
摊销前
利润
(元) 158,771,935.20 272,114,924.62 252,101,430.23 219,245,099.16
利息
保障
倍数 43.23 46.02 31.32 22.87
每股经
营活动
产生的
现金流
量净额
(元/股) 0.20 1.46 1.27 0.73
每股净
现金流
量(元
/股) -0.17 0.36 -0.07 0.07
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本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生产销售规模、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亦未出现税收政策变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正常的发展状态,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突变情形。
(二)2017年1-9月预计经营情况说明
2016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3,400.1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533.6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844.13万元。
根据行业总体概况、自身具体经营情况及2017年1-6月已实现经营业绩,公司预计2017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58,700.00万元-61,4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上涨10%-15%;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按扣非前后孰低计算)11,400.00万元-12,0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上涨5%-10%(前述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
五、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带来的风险
自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11月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至今,全国主要省市基本药物采购已基本实现了以省市为单位的招投标制度,具体实施中以安徽模式著称的“双信封”的招标制度为主。“双信封”的模式综合考虑经济技术标(企业规模、配送能力、市场信誉、GSP、GMP认证情况等)和商务标(价格因素)。实践中,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的权重各有不同。目前,多个省份陆续推出了“带量采购、联合采购”等改良的“双信封”形式,以及谈判采购、直接挂网采购等药品集中采购方式。
上述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实施将给公司带来充分发挥规模和成本优势、在中标区域大幅提升产品销量的发展机遇。但与此同时,公司也面临中标价格下降导致产品售价下调,以及原中标区域落标,公司在该区域内的销售数量下降的风险。
(二)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对药品零售指导价进行管理。2011年至今,国家发改委多次对药品下达调价通知,药品零售指导价格呈现下降趋势。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健全以及以“价格”为重要参考的药物集中采购政策的广泛施行,药品中标价格亦逐步下降。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同时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201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药品集中采购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如未来各地的招标政策仍以低价格作为重要参数,药品价格整体将继续下降。公司产品价格亦存在下降的可能。
尽管公司将通过优化产品结构、整合销售渠道、开发新产品、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等措施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但若产品价格持续大幅下调,公司毛利率和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三)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导致部分产品销售下降的风险
由于用药习惯等因素,长期以来我国临床用药存在抗生素滥用等弊病。2010-2011年,卫生部相继印发《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等一系列关于抗菌药物整治工作的方案和意见。2012年4月,卫生部印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对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了临床合理用药。2015年1月,卫计委印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运用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处方点评等形式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至2017年底前综合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1以下,其他类别医院达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指标。
若我国抗菌药物整治工作继续强化,公司抗菌药物以及作为给药载体的大输液销量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四)业务合作的风险
为充分利用社会医药研究资源,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提高公司的资产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采取了与四环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天行健医药有限公司等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方”)展开业务合作的方式开发药品,即由合作方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技术支持,公司申请取得新药证书和产品批件,采取由公司独家生产,合作方或合作方指定第三方下发订单且独家或联合包销的运作方式。虽然公司与合作方的业务自合作以来开展顺利,未曾发生过纠纷,但仍存在合作方违反协议终止合作,影响公司向市场提供合作产品,降低公司盈利能力的风险。
(五)药品及药包材注册审批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需要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药品批准文号的取得需经过药物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药品申报及审批等环节。根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药包材注册证的取得需要试制、现场检查、样品检测、技术评审、审批等环节。药品及药包材的研发周期较长、不确定性较大,存在在研项目不能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或药包材注册证的风险。如注册失败,公司将不能用以生产相关药品或药包材。
(六)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大幅增长,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项目建设和实施周期,在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公司利润增长在短期内不会与总股本和净资产增长保持同步,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下降,存在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投资兰西制药医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营销与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项目旨在增强公司生产规模优势、提升公司产品研发能力、扩大营销网络、增强市场开拓能力以及满足规模扩张对运营资金的需求。
对于兰西制药医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公司对募投项目经济效益进行了分析预测。公司已经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了谨慎论证,在销售网络建设、人才与技术储备等各方面进行了充分准备,我国医药产业升级和行业整合趋势为该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环境。
尽管公司对募投项目经济效益分析预测遵循了谨慎性的原则,但由于分析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前提假设(包括国家宏观经济、行业形势、市场行情,国家货币、财政、税收等政策,行业及产业政策等)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募投项目实施后的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效益预测存在一定差异。
公司董事会提请投资者注意:该等预测是管理层在合理估计假设的基础上、依照预测时市场情况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前提假设具有不确定性,募投项目实施后的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效益预测存在一定差异,投资者进行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八)产品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前五大自有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42,101.68万元、45,453.10万元、48,810.77万元和25,514.01万元,占公司自有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21%、91.99%、91.18%和90.39%,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1.78%、62.95%、64.15%和66.80%。公司前五大自有产品的销售毛利分别为24,640.12万元、29,226.53万元、32,216.46万元和16,954.82万元。占公司自有产品销售毛利的比例分别为94.32%、96.50%、97.38%和97.07%,占公司综合毛利的比例分别为62.53%、65.51%、68.43%和70.87%。
如果公司销售额前五大自有产品的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且公司其他现有产品及新产品尚未形成规模,将对公司的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存在产品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九)诉讼风险
2017年7月26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状。根据起诉状,自然人俞某向该院起诉发行人侵权责任,并提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万元(暂估)(包括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取证费、差旅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个诉讼请求。案由如下:(1)2004年4月9日,俞某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取得硫酸长春地辛原料药的生产批准文号,俞某拥有硫酸长春地辛原料药的全部知识产权。后公司未向俞某购买硫酸长春地辛原料药。(2)公司在未向俞某购买硫酸长春地辛原料药的情况下,自行生产、销售了硫酸长春地辛。(3)公司在未经俞某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俞某拥有的硫酸长春地辛生产工艺等非专利技术,擅自生产销售硫酸长春地辛,并将案涉药品的批准文号非法转为兰西制药。
本案目前尚未审理完结。
公司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具体如下:
(1)诉讼事项原告俞某要求赔偿金额为1,200万元,要求赔偿金额占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的比率为6.85%,占公司2016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比例为1.48%,占比较小,对公司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均未构成重大影响。
(2)公司累计生产了市场价值为21.55万元的硫酸长春地辛原料药,均系在合作期间生产。
(3)报告期内,公司未生产、销售硫酸长春地辛原料药和注射用硫酸长春地辛注射剂,且未来亦无生产、销售的计划,上述两个产品对发行人报告期及未来经营业绩均不会产生影响。
(4)注射用硫酸长春地辛“注射剂”与硫酸长春地辛“原料药”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产品,俞某混淆了硫酸长春地辛“注射剂”、“原料药”的基本概念。公司已于2003年取得注射用硫酸长春地辛的药品批准文号,并从第三方采购原料药进行生产,公司生产、销售“注射剂”的行为合法合规,公司生产、销售注射剂不需要取得俞某同意。
(5)《合作协议书》已于2010年10月9日到期自动终止,公司仅在合作期内生产了市场价值为21.55万元的硫酸长春地辛原料药,合作协议终止后及报告期内,未生产、销售硫酸长春地辛原料药。公司不存在侵犯俞某《合作协议书》项下权利,亦不存在未经俞某许可的情形下,对外一直使用“硫酸长春地辛”原料药生产工艺进行生产,或给俞某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
(6)俞某与公司约定合作取得的原料药系仿制药,公司申报注册采用的路线所参考的系已不在专利保护期内的技术;俞某在仿制过程中的智力投入不构成商业秘密,且其未就智力投入申请专利;在《合作协议书》于2010年10月9日到期自动终止后,公司于2010年、2015年分别进行原料药的再注册,俞某均可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药品信息中知晓该情况,但其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合作协议书》中有关“俞某拥有硫酸长春地辛原料药知识产权”的条款无效,俞某不拥有公司硫酸长春地辛原料药知识产权,公司亦不存在侵犯俞某《合作协议》项下涉及“硫酸长春地辛”原料药知识产权的情形。
(7)在《合作协议书》到期自动终止后,根据公司的整体规划,公司合成车间(305车间)GMP证书于2015年到期后不再重新进行认证。同时在全资子公司兰西制药新建合成车间,并将公司所有原料药的批准文号统一转移到全资子公司兰西制药。2016年8月8日,兰西制药取得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补充申请批件》,盐酸氨溴索葡萄糖注射液、硫酸长春地辛等73个品规药品的生产企业名称更名,由原来“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兰西哈三联制药有限公司”。因此,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持有的硫酸长春地辛原料药的药品批准文号转移至兰西制药名下,不存在俞某所述的“私自将原告的‘硫酸长春地辛’药品批准文号变更”情形。
由于以上侵权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败诉,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声誉带来不利影响。
上述风险为公司主要风险因素,将直接或间接影响本公司的经营业绩,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并特别关注上述风险的描述。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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