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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迈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2016-10-31
神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000万股。其中,公司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3,000万股。本次新股发行的具体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内协商确定。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参考向询价对象询价情况或初步询价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募投计划、经营业绩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发行价格,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2016年11月15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2,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忠渭,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庞琴英、陈睿及其控制的常州长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一般性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市后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不包括本人或本机构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另行承诺如下:
①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15%;
②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30%。
4、本人或本机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或本机构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或本机构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本人或本机构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或本机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十二个月。如本人或本机构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或本机构现金分红及税后工资(如有)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公司其他股东一般性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人或本机构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或本机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十二个月。如本人或本机构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或本机构现金分红及税后工资(如有)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三)苏州彭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特殊承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机构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不包括本机构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另行承诺如下:
①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十二个月内,本机构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本机构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30%;
②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机构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本机构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60%。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忠渭、陈睿、徐国民、李峥、潘山斌、朱国生、姜启国特殊承诺
1、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不单独采取行动以致每年减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减少本人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份;且自本人申报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五)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忠渭、陈睿、朱国生、姜启国特殊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市后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2、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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