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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2020-07-09
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股数:4,100.00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日期:2020年7月20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40,55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亿威达投资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公司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在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本公司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实际控制人吴富宝、吴泓越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承诺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除承诺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承诺人担任力鼎光电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承诺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25%;在承诺人离职后6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承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承诺人在就任力鼎光电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25%。3、承诺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在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5、承诺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发行人股东伊威达合伙、鼎之杰合伙、欣立鼎合伙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企业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在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本企业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发行人董事王雄鹰、吴德宝,高级管理人员陈蓉、严卓、王美华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力鼎光电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力鼎光电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力鼎光电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25%。3、本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在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5、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发行人监事徐金龙、陈兆竹、陈星权及离任监事陈春玲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力鼎光电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力鼎光电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力鼎光电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25%。3、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发行人间接股东厦门鼎豪、厦门鼎鸿创、厦门鼎顺、厦门德蔚、力鼎合伙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公司/企业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公司/企业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发行人间接自然人股东吴宝珍、吴蔚、王嘉楠、陈煜杰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8、发行人间接自然人股东王嘉筠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监护人除外)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前述承诺事项经其监护人王雄鹰、肖云卿确认。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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