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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胜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2019-06-24
大胜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及发售股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10%,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7.35元
  预计发行日期:2019年7月16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1,083.0732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胜达投资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单位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单位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如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方吾校、方能斌、方聪艺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第一项、第二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发行人股东重庆睿庆、富华涌嘉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本企业对公司的增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的期间不足12个月,则本企业对公司的增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将全部流通和转让,具体减持时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
  (3)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单位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如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4、发行人股东聚胜威投资、中包皇投资、大胜人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承诺人未能履行本承诺函中所述的各项承诺,承诺人愿意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并接受中国证监会采取的相关行政监管措施。
  (3)若承诺人在股份锁定期内出售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则承诺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实施该种违法行为所得到的价款将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5、持股5%以上股东新胜达投资、重庆睿庆承诺:
  (1)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3)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担任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余灿平、宋鲲、俞爱红、郑生长、王火红、胡鑫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第一项、第二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第一项、第二项所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5)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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