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3
建研设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2021年10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363号文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内容如下:
1、同意建研设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建研设计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建研设计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220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建研设计”,股票代码为“301167”,本次公开发行2,000万股股票,全部将于2021年12月6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12月6日
(三)股票简称:建研设计
(四)股票代码:30116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0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000.00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000.00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2,660.00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2月1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305号《验资报告》。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国控集团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6月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发行人的,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发行人所有。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1)高松、徐正安、毕功华、朱兆晴、姚茂举、韦法华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并担任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6月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
③本人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④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⑤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2)许峥、卢艳来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并担任其监事,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③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3、除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4、控股股东国控集团减持意向承诺
国控集团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0%;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3)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应将违反承诺减持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一)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发行人选择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第一套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或“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202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363号文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2,000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
4、财务指标:
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公司选择上市规则规定的第一套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度和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5,841.26万元和7,267.30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为13,108.56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因此,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第一套上市标准。
5、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