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4
凯盛新材: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26号)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凯盛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凯盛新材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凯盛新材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944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凯盛新材”,股票代码“301069”,本次公开发行6,000万股股票,其中56,334,652股将于2021年9月27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9月27日
(三)股票简称:凯盛新材
(四)股票代码:30106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20,64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0,0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6,334,652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64,305,348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3,665,348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6.11%。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十三)联席主承销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
三、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发行人适用第一项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0年11月18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2021年8月10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626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42,064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为6,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4.26%,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00%;
4、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信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川华信审(2021)第0039号),2019年度及2020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3,731.01万元、16,048.0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2,985.36万元、15,781.83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公司符合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积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