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0
绿岛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年7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05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一、同意绿岛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绿岛风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绿岛风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股票上市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794号)同意。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绿岛风”,证券代码为“301043”;其中1,700.00万股股票将于2021年8月11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8月11日
(三)股票简称:绿岛风
(四)股票代码:30104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8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7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700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100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无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1年2月2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2021年7月2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205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800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1,700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
4、市值及财务指标:
根据华兴事务所出具的华兴审字[2021]21000790020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2020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6,618.29万元、6,272.04万元,累计净利润为12,890.33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