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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2020-12-30
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一)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股数:不超过347,450,53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日期:2020年12月31日
  (五)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A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3,474,505,339股,其中A股不超过1,895,484,527股,H股1,579,020,812股
  (七)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1,895,484,527股
  (八)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1,579,020,812股
  (九)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次发行前本行内资股股东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1、本行持股5%以上内资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股份5%以上的内资股股东重庆渝富、重庆路桥承诺如下:
  “(1)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规定。
  (2)如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在本承诺函第一条所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重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重庆银行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重庆银行,则重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支付给重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重庆银行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重庆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2、本行股东重庆水利、重庆地产、力帆股份、北大方正、重庆旅投、重庆高速和民生实业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本行股东重庆水利、重庆地产、力帆股份、北大方正、重庆旅投、重庆高速和民生实业承诺如下:
  “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将按有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3、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担任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持有本行股份的冉海陵、刘建华、杨雨松、杨世银、周国华、黄宁承诺如下: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2)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如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在本承诺函第二条所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5)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重庆银行申报所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①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②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15%,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50%;③本人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重庆银行股份。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重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重庆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重庆银行,则重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重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重庆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重庆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担任本行监事且持有本行股份的黄常胜、吴平承诺如下: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2)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重庆银行申报所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①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②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15%,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50%;③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重庆银行股份。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重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重庆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重庆银行,则重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重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重庆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
  4、内部职工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本行220名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股份超过5万股的自然人中有219人承诺:
  “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15%,5年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50%。”
  本行尚有1名员工因离职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尚未签署该等承诺函。
  (十)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联席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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