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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2017-01-26
诺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股数:3,000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预计发行日期:2017年2月10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12,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任建华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现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本公司现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杭州金诺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合诺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杭州银诺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杰、任富佳、王刚、龚金瑞、任建永、钟伟成、陈伟国、陆年芬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现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张国富、朱慧泉、王秋霞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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