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7
联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2,590.675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预计发行日期:2022年5月10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10,362.7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卜晓华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以及卜嘉翔、卜嘉城名下本人作为监护人全权代为行使全部股权权利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及锁定期延长的承诺。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上述发行价指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5、若上市公司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宁波联翔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发行价指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若上市公司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企业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三)卜嘉翔、卜嘉城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如本人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发行价指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若上市公司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四)陈燕凤股份锁定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五)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彭小红、王娟、陈启林、陈叶凤、唐庆芬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及锁定期延长的承诺。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上述发行价指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5、若上市公司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公司监事蒋文斌、翁群英、张战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若上市公司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六)德华兔宝宝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于本企业于公司提交上市申请前十二个月内新取得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新增股份”),自本企业取得该新增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新增股份。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七)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森隆、海通齐东、杭州领游、中咨华放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期: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