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1
雅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559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雅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雅艺科技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雅艺科技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316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雅艺科技”,证券代码为“30111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17,5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1年12月22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12月22日
(三)股票简称:雅艺科技
(四)股票代码:30111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7,50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7,500,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2,500,00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叶跃庭、实际控制人叶跃庭、金飞春及叶金攀的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6月22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收盘价、发行价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4)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2)减持数量: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减持方式: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信息披露: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5)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5)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6)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7)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8)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缴纳至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至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9)如发行人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0)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1)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刻生效。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2、公司股东勤艺投资的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若本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存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在该等自然人股东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企业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企业所得收益。
(4)本企业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缴纳至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至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6)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刻生效。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3、公司股东金新军、王绍明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刻生效。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股东宣杭娟、程丽英、叶涌泉的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6月22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收盘价、发行价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5)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6)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7)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8)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缴纳至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至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9)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刻生效。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5、公司股东黄跃军、金新胜、吴世锋、胡胜利、王明春、应丽珍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刻生效。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人员潘红星、姚成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勤艺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申报离职,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6月22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4)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刻生效。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559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1,750.00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
4、市值及财务指标: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9198号),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492.34万元和8,181.20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