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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常态化还需综合施策
2017-06-10
IPO常态化还需综合施策
IPO常态化没有错,但在股市历史积累下来的问题较多较复杂的情况下,还需综合施策,把有序推进IPO和鼓励实质性的并购重组,以及严格实施退市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
  一,严把新股入口质量关。具体办法:1,严格行业准入,对产能已经严重过剩或已经过度发展行业的企业不能允许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比如钢铁、水泥、一般汽车制造、一般家用电器等,从行业准入上减少IPO排队企业数量、化解IPO的“堰塞湖”,真正鼓励创新创业、避免金融资源的错配和无端的浪费;2,像海天精工那样实行以净资产值结合企业真实盈利、回报能力规范发行定价;3,严控IPO企业的融资额,一般主板、中小板企业融资额控制在2亿元左右,一般创业板企业融资额控制在1亿元左右,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尽量减轻IPO扩容对市场的抽血压力,真正落实支持创新创业助推实体经济的国家战略;4,严控高额发行费用遏制权力寻租,一般主板、中小板企业发行费用控制在2000万元左右,一般创业板企业发行费用应控制在1000万元左右。
  二,鼓励实质性的并购重组。加强对忽悠式资产重组的监督无可厚非,但也不可因噎废食。具体办法:1,监管再融资价格,上市公司的股份增发价格应不低于其首次IPO发行(有送转派的按复权后计算)的价格,以避免对老股东权益的侵害,应不低于二级市场上90个交易日平均价格的90%,以既调动机构投资者参与再融资支持企业做强做大的积极性,又兼顾对二级市场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至于二级市场盲目炒作则应风险自担;2,监管再融资发行规模,执行再融资新规,增发股份不得超过上市公司现有总股本的20%,减少再融资新增大小非上市流通对市场的冲击,对借壳上市的拟IPO企业配套募集资金可以适度放宽。
  三,严格实行退市制度,进一步作出与退市制度相关的制度安排。具体办法:1,触及退市条款和不能进行实质性重组的企业应该坚决退市;2,完善先行赔付和即行赔付制度,对违法违规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包括中介机构,都应无一例外地对被侵害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3,监管部门对涉事企业违法违规的罚没收入应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对该企业投资者的补偿,真正把“大地之母”的权益保护落到实处,维护市场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此,从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严格行业准入上对IPO限制减少一批、正常IPO安排一批、鼓励并购重组借壳上市一批、在落实赔偿责任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严格退市淘汰一批,这样就可以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平稳有序化解IPO“堰塞湖”、支持创新创业助推实体经济、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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