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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维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2017-10-26
安达维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200万股,且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2.19元
  预计发行日期:2017年10月27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6,800万股
  本次发行安排: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不超过4,200万股,且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全部为发行新股,不涉及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赵子安(董事长兼总经理)承诺:
“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
5、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6、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1)减持前提
  本人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视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减持。
  (2)减持方式
  本人将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3)减持数量及减持价格
  如本人拟转让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合计转让发行人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50%,并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
  (4)减持程序
  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5)约束措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公司股东常都喜(董事)承诺:
“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且,本人于2016年3月25日认购的120万股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2016年3月26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
  5、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6、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1)减持前提
  本人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视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减持。
  (2)减持方式
  本人将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3)减持数量及减持价格
  如本人拟转让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合计转让发行人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50%,并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
  (4)减持程序
  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5)约束措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公司股东乔少杰(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雷录年(董事兼副总经理)、孙艳玲(董事兼副总经理)、李小会(总经理助理)承诺:
  “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
  5、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公司股东刘浩东(监事会主席)承诺:
  “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
4、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公司股东高学军、梅志光、彭飞跃承诺:
“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公司股东刘军承诺:
“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且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2016年3月26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公司股东咨询公司承诺:
“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公司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4、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1)减持前提本公司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视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减持。
  (2)减持方式本公司将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3)减持数量及减持价格如本公司拟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合计转让发行人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70%,并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
  (4)减持程序如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5)约束措施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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